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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江,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
负责人:吴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余,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楚某某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原告楚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付锁柱

书记员:马子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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