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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金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与邢同彬、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梨树县金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
负责人陈国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同彬。
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小王镇曹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宗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城棣新四路永盛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冯秀丽,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该公司员工。

原告梨树县金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诉被告邢同彬、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心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金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卫忠、被告人保财险委托代理人王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同彬、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邢同彬驾驶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车辆行驶至唐山市三角地立交桥东300米处时,与原告司机驾驶的吉C×××××/吉C×××××挂号车辆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邢同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邢同彬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保财险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唐山市丰南区诚成汽车修理厂进行了修理,并将维修发票交给了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收到维修票据后,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处办理了理赔手续。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保财险将赔偿款31673元给付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人保财险在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未向原告赔偿前,将赔偿款给付了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仍对原告具有赔付义务。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梨树县金达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06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被告无棣县昌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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