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称“江苏恒康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倪张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男。
被告:上海雄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侯佳骥,总经理。
被告:倪佳丽,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海贸易有限公司、倪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倪佳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倪佳丽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为此倪佳丽已在(2017)沪0115民初73463号案件中提出审计,倪佳丽个人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倪佳丽的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独立已在另一案中审计,而另一案尚未生效,故本案需要等待该案的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王贤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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