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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梅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代理人: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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