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某梅里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里斯村)。
负责人:朱立君,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2200210160586。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被告:林淑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高洪(又名高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管局职工。
被告:高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高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管局职工。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被告:高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高赫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忠。
原告梅里斯村与被告高某某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期间,原告申请追加林淑春、高赫夫为本案被告。2018年9月14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承包合同系被告家庭承包,与高洪、高俭、高叶、高忠有利害关系,本院追加四人为本案被告,于2018年11月5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学伟、被告及代理人高某某、高忠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里斯村撤诉。
案件受理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德志
人民陪审员 解全胜
人民陪审员 毕从志
书记员: 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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