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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超群、谢某与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梅超群
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陆文(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谢某
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梅超群。
原告谢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三慧,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6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昌猛。
本院受理原告梅超群、原告谢某诉被告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众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被告众邦公司的住所地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且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黄石市下陆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众邦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本案的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被告众邦公司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而本案被告众邦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我院辖区。
综上,被告众邦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依法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本案的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是一般的合同违约纠纷,因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由被告众邦公司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而本案被告众邦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我院辖区。
综上,被告众邦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依法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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