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
潘忠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周敏(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铁某棉纺织厂
申请人梅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忠华、周敏,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黄石市铁某棉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盛祥应。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梅某申请对被申请人黄石市铁某棉纺织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梅某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梅某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申请人梅某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梅某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申请人梅某负担。
审判长: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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