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
委托代理人汪振,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蔡志勇,社长。
原告梅某诉被告黄冈日报社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冈日报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黄冈日报社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作为债务人的不良债权涉及公共财政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个人的行为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对被告黄冈日报社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梅某的合同无效。原告不能依据该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对被告的债权,故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第六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梅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4041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靖红涛 审 判 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
书记员: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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