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忠华、周敏,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石市铁某棉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盛祥应。
委托代理人曹裕峰,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黄石市铁某棉纺织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黄石市铁某棉纺织厂已向本院以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原告梅某,本案必须以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黄沿胜 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 人民陪审员 :王凤鸣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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