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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与竹溪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东,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竹溪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武衙门街。
组织机构代码:18241074-7。
法定代表人:傅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松,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十字街8号。
组织机构代码:67369976-8。
法定代表人:李友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8号。
组织机械代码:73711909-X。
法定代表人:朱传明,该局局长。
第三人: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宾馆路71号。
组织机构代码:73711912-9。
法定代表人:郭国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4-3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7971330C。
负责人:邬君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开慧,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竹溪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7年9月26日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竹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对竹溪县裕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竹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甘 霖 审 判 员  丁友才 人民陪审员  柯友宜

书记员:马水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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