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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与竹溪县水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梅某。
委托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晓东,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竹溪县水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亚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41号。
法定代表人尹正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婵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竹溪县水电公司(下称竹溪水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下称湖北电力公司)金融不良资产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竹溪水电公司在答辩时提出:原告梅某2015年9月23日,依据其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之间签订的中东鄂处2015第027号的《资产转让协议》,向竹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竹溪县自来水公司。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求确认该《资产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竹溪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5年10月30日,被通知参加诉讼的竹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追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为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该案涉及《资产转让协议》效力问题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的审理只有等到该案审结后才能依法进行审理,请求中止本案诉讼。
经查,竹溪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资产转让协议》效力之诉涉及的协议,即本案原告梅某诉请依据的中东鄂处2015第027号《资产转让协议》。


本院认为:由于竹溪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确认《资产转让协议》效力之诉涉及协议即本案原告梅某诉请依据的中东鄂处2015第027号的《资产转让协议》。本案的处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被告竹溪水电公司关于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朱洪涛 审判员  刘 煜 审判员  党龙泉

书记员:程正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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