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鹏,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彤华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梅岩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黑龙江彤华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晓娟
书记员: 张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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