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某
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梅某某
刘某某
原告梅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
被告刘某某。系被告梅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梅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晓强
审判员:徐银山
审判员:刘俊
书记员:李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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