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桂某
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梅桂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万荣路1218弄5、6号421-425室。
法定代表人林凯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桂某诉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桂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64.07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梅桂某提供了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梅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64.0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梅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64.0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上海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许建江
审判员:邹卫东
审判员:杨敏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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