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梅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某某撤诉。
审判员:吴耀进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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