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某
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屈春某
王某某
原告梅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屈春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屈春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屈春某在秭归县万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8.516%的股权及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秭归县万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中屈春某所持全部股份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屈春某在秭归县万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8.516%的股权;
二、冻结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秭归县万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中屈春某持有的全部股份;
三、冻结期间为二年(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屈春某在秭归县万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8.516%的股权;
二、冻结秭归县皮老荒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秭归县万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中屈春某持有的全部股份;
三、冻结期间为二年(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审判长:向恒逐
书记员:邓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