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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第三人:石金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大垛镇双石村XXX号。
  原告梅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石金尧为第三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某某、第三人石金尧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徐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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