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意文,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杰,女,1990年10月出生,汉族,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申陆,男,1992年4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梅意文与被告牡丹江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申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7日进行鉴定。原告梅意文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意文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意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意文负担。
审判长 刘欣欣
审判员 张晨明
人民陪审员 夏琼
书记员: 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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