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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上海谷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诣,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缘求,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谷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梁后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守平,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全民通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芳。
  本院在受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上海谷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上海谷某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全民通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樊大林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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