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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参加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为提出各类申请,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会计,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海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园B34栋。
法定代表人:胡万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7号13楼。
负责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某、胡某某、深圳金海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财保武汉直属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粤B×××××小型轿车的年检到期日为2016年1月,上诉人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2016年5月18日承保案涉车辆时,该车即未经年检,上诉人在此情形下仍然对案涉车辆予以承保,故上诉人不能再以车辆未年检主张免责。另,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系技术故障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故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梅某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王政
审判员 陈伟

书记员: 苏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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