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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冶钢支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3号原告:梅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冶市,委托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冶钢支行,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黄某大道348-3号。负责人:洪存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亨、柯武义,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冶钢支行执行异议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8年7月4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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