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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梅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徐海峰(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梅某某。
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梅某某,系张某某母亲。
原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
代表人闫伟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峰,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1月5日,梅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8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重新立案受理,在重审期间,原告梅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梅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重新立案受理,在重审期间,原告梅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梅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云宏
审判员:郑将
审判员:邓永军

书记员:易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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