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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与郑平、陈某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梅某某,男,生于1982年4月23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江波、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平,男,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住荆州市公安县,被告:陈某连,女,生于1973年11月15日,汉族,住荆州市公安县,系被告郑平之妻。被告:邓李明,男,生于1970年3月18日,汉族,住荆州市公安县,

原告梅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被告郑平、陈某连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共计42291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判令被告邓李明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连带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8日,被告郑平、陈某连与吴志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吴志新借款15万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方式,并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被告邓李明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承诺书,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吴志新依约将1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账户。被告仅向吴志新偿还了9个月的借款本息共计126873元,尚欠3个月的借款本息42291元及自2016年7月8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2016年12月22日,吴志新将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郑平、陈某连、邓李明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案经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7月8日,被告郑平、陈某连与吴志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吴志新借款15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方式(每月还本息14097元),同日被告邓李明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承诺书,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日被告郑平、陈某连与武汉易融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志新)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在还款期内每月支付融资服务费306元。同日被告郑平、陈某连与荆州重鑫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梅某某)签订委托服务费,约定被告在还款期内每月支付委托服务费1847元。合同签订后,吴志新于2015年7月8日依约将1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郑平的银行账户,被告郑平收到该款后即向原告账户汇款15000元作为保证金。借款后被告赵小国于2015年8月7日向吴志新还款16250元(分项为:本息14097元、委托服务费1847元、融资服务费306元)、同年9月7日还款16250元、同年10月7日还款16250元、同年11月7日还款16250元、同年12月7日还款16250元、2016年1月7日还款16250元、2016年2月7日还款16250元、2016年3月7日还款16250元、2016年4月7日还款16250元、2016年5月13日还款16250元。2016年12月22日,吴志新将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原告梅某某。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服务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支付借款凭证、银行还款记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郑平、陈某连、邓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平、陈某连、邓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郑平、陈某连向吴志新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及支付凭证为证,双方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现吴志新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梅某某符合法律规定。吴志新向被告支付借款当日即要求被告返还了15000元作为担保金,故其实际借款本金应按照135000元计算,计算利息起始时间应按实际收到之日开始计算。出借人要求被告按等额本息还款及签订服务合同、融资合同每月收取费用均为变相提高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已支付的部分按月息3%计算)部分的利息应逐笔冲抵本金,故被告郑平、陈某连从收到借款之日每月应还利息以本金135000为基数、月利率按3%计算,每月还款总数超过月息3%的部分应逐笔冲抵本金。按上述计算被告郑平、陈某连至2016年5月13日止已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梅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传宏
审判员  兰 晋
审判员  胡 肸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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