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云,男,住湖北省仙桃市(湖北省仙桃市郭河镇中岭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皇程水晶酒店总经理,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梅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倪某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倪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颜鹏
审判员 苏哲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 XX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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