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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诉袁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XX
李国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袁XX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XX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滦平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向京
审判员:李国兴
审判员:白云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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