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健、武鹏飞,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387号2-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6945959D。
法定代表人:杜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邢台龙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书记员: 李瑞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