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马志林(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
梁某某诉称
娘家举办了婚礼
一心扑在工作和家务上
生活
王某
在外打工认识
不务正业
离婚
负担抚养费
原告梁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志林,赞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
被告在外打工认识,于1996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并在
原告娘家举办了婚礼。
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
原告一心扑在工作和家务上,
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殴打
原告。
2010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原、
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
原告生活,
被告负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闫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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