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松(系梁某某之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华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华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梁某某以其于2016年7月15日与黄华宝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金美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孙 兰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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