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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梁某某,男,生于1971年10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申请人:程凤秋,女,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黄某某、程凤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7)鄂2822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程凤秋在中国银行恩施市施州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62×××26的存款予以冻结1000000.00元;将被申请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62×××48的存款予以冻结1000000.00元。2017年11月28日申请人以证据不足撤回对二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撤回对二被申请人的起诉,原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程凤秋在中国银行恩施市施州大道支行的银行账户62×××26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账户62×××48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小龙

书记员: 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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