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唐玲(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
孟爱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原告:梁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玲,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爱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22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媛媛
书记员:谈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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