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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胡某某、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营镇何家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科,石家庄伟杰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雪、被告刘建国、被告胡某某及容大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继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某某、刘建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736030元、利息943044.2元;2.判令被告胡某某、刘建国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胡某某、刘建国持有的容大公司的股权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共同配合办理变更手续;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起祁良硕因公司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分多次向原告梁某某借款1328万元,后祁良硕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2014年9月10日祁良硕与被告胡某某、刘建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祁良硕将其持有的容大公司6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胡某某、刘建国,股权转让款为1288.85万元,协议还约定被告胡某某、刘建国将转让款项付款至原告名下账户,以抵消祁良硕欠原告的1328万元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胡某某、刘建国仅支付718万元,剩余570.85万元股权转让款至今未支付。2014年8月24日祁良硕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祁良硕将对被告胡某某、刘建国的债权本金570.85万元及利息1027530元共计6736030元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告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直接向被告胡某某、刘建国主张债权。2015年8月26日祁良硕将上述债权转让事项通知被告胡某某、刘建国,由于二人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经原告与二人协商将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转为借款。二人于当日以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对债权转让情况进行了确认,协议约定二人向原告借款6736030元,借款期限3个月,分三次还清。同时二人以其持有的容大公司的所有股权质押给原告,容大公司以其在藁城区南营镇土地所有的土地附着物抵押给原告。如二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则以上股权及土地附着物归原告所有。被告胡某某、刘建国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本院认为:2014年9月10日祁良硕与被告胡某某、刘建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8月24日祁良硕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8月26日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建国签订的《借款协议》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转让债权利息102.753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从2015年8月26日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建国签订的《借款协议》与祁良硕和原告梁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数额一致及刘建国当庭陈述看,祁良硕已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同时也说明了《借款协议》是由欠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的。因此,被告容大公司、胡某某辩称债权转让协议因未履行通知义务未生效,与原告梁某某不存在借款关系的理由不成立。被告胡某某、刘建国应当偿还原告梁某某由欠股权转让款转为借款570.85万元及利息,利息应自约定借款后逾期之日计付。被告容大公司应当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刘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某某借款570.85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
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容大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其车间楼、宿舍楼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7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777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5277元,被告胡某某、刘建国负担3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增志

书记员:彭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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