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雪娜。
委托代理人王秀荣,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泰山大街东村宿舍楼西。
法定代表人张习军。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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