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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荣格、王某某等与李某闯、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荣格
王某某
王照刚
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李某闯
李某某
李振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梁荣格。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照刚。
委托代理人: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闯。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振。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北方建设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继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格、王某某、王照刚诉被告李某闯、李某某、李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荣格、王某某、王照刚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荣格、王某某、王照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荣格、王某某、王照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荣格、王某某、王照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荣格、王某某、王照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长:吕学军

书记员:朱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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