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代理人李素权(系梁某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苏天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裴亚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与被告郭某某、苏天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做出(2017)冀0722财保40号民事裁定,将郭某某驾驶的皖M×××××号小型轿车扣押。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皖M×××××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刘 升
书记员:郭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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