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芝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诉讼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梁芝华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梁芝华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梁芝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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