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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北京市回龙观占某调料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北京市回龙观占某调料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秦世刚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北京市回龙观占某调料行。
法定代表人刘占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王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
委托代理人秦世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北京市回龙观占某调料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中有被告找不到人为由,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减半收取五十七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减半收取五十七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锦鹏

书记员: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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