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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美玲,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伟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美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某结付欠款
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8日,梁某某将位于呼伦贝尔市××区市XX婴儿游泳馆出兑给刘某某,价款共计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给付了10000元,剩余4000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刘某某承认梁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给付梁某某欠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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