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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艳丽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钢集团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艳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伊春市西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钢集团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799-3号1单元17层8号、9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钢集团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芳,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9号(朗勤泰元中心3115、31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芳,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艳丽与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钢集团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朗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继春
审判员 高明月
审判员 于海

书记员: 米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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