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梁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组织机构代码证:87760307-8。
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高翔,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斌、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贵,孝南区朋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丽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小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丽丽,系广小芳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森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3428-4。
负责人徐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喻富林

书记员:周焱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