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晨兴,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云,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乔某、被告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