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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乔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晨兴,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云,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乔某、被告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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