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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某
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40岁,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审判员:霍莉
审判员:李龙龙

书记员:孙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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