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刘凤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某某、刘凤伶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泽坡
书记员: 赵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