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赤城县鑫汇泰矿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某某,农民。
被告赤城县鑫汇泰矿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赤城县田家窑镇西水泉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春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赤城县鑫汇泰矿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文利
书记员:闫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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