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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孙基德,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委托代理人曹树,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罗亚红 代理审判员 尚 君 代理审判员 崔思佳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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