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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孙基德,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
委托代理人曹树,佳木斯市前进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罗亚红 代理审判员  尚 君 代理审判员  崔思佳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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