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福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吴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阿象山村。
被告:聂某某,男,住孙吴县群山乡5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瑞,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福龙与被告郭某某、聂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梁福龙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雁滨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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