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玉(系丛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
原告梁皓与被告丛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梁皓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皓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梁皓负担。
审 判 长 徐景波 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 人民陪审员 曹志发
书记员:王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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