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青,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钱,男。
原告梁某与被告上海沪瓴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钟瑞敏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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