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梁某某,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征,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健、马征,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南北邻居,其居北侧,被告居南侧。
2014年5月初,其在宅基地东侧修建院墙至被告房屋北侧,5月26日,被告无故将其院墙南端推倒约2米。
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推倒的院墙恢复原状。
被告何某某辩称,其将原告院墙南端推倒是因为该部分院墙建在了其宅基地上,导致后门无法通行,对日常生活造成不便。
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宅基地使用范围与界线不清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对双方的宅基地使用范围进行确权,待权属明确后,被侵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因原、被告双方宅基地使用范围与界线不清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应先由人民政府对双方的宅基地使用范围进行确权,待权属明确后,被侵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齐建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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