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玉山,男。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梁某某于2008年2月5曰从原告梁玉山处借款5万元,欠条载明:“今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2008.2.5梁静华。”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前给付原告梁玉山欠款5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波
书记员: 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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