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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太平洋寿险承某中心支公司围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利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寿险承某中心支公司围场支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家园底商。法定代表人:任翔洲,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太平洋寿险承某中心支公司围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鹏飞

书记员:屈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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